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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6      来源:聊城市12333服务网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

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聊城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荣誉。选拔工作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选拔对象是长期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七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三)市委管理领导班子的市属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市委管理正职的国有企业正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四)入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后,没有取得新的重大贡献的;(五)已当选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六)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

第三条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选拔人数3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条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或省级及以上专利奖等奖项。

(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I、SSCI等收录论文。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将推荐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由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审委员会中专家应占70%以上。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组由专家组成,负责初评工作。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每次评审前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各专业评审组初审。

(四)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初定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政府汇报后,对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政府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  积极为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五)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对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4年管理期内,由市财政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1000元。

(二)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当地医疗保健待遇,由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落实。所在单位每年组织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职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依据现有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二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专家档案。

(三)将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纳入聊城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联系制度,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专家解决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充分发挥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聊城市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聊城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如属下列情况之一,自情况发生之日下个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按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十四条  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聊城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4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