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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发布时间:2019-03-01      来源:聊城市12333服务网

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104号)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

四、办理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退休时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特殊工种男55周岁,女4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

2、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5年内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享受待遇。继续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第5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五、申请材料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和材料

六、基本流程

1、单位提供《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和材料。

2、填写《职工退休(职)待遇审核花名册》和《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核定表》。

3、初审、复审签字确认。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转待遇支付环节支付待遇。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7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63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