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市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104号)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聊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聊城市振兴西路166号)
四、办理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退休时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特殊工种男55周岁,女4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
2、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5年内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按实际年龄办理退休享受待遇。继续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第5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五、申请材料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和材料
六、基本流程
1、单位提供《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人员档案、养老保险手册等证件和材料。
2、填写《职工退休(职)待遇审核花名册》和《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核定表》。
3、初审、复审签字确认。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转待遇支付环节支付待遇。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7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0635-12333